《履约保证金》,此词条收录于04/29,仅供参考
履约保证金(Performance Bond)又称合同保证金或者完工保证金。履约保证金是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,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各项义务的担保。
1894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工程担保法案——《赫德法案》(Heard Act),要求联邦政府工程的承包商都需要提供一份履约保证担保。1935年《米勒法案》(Miller Act)对《赫德法案》进行了修正,规定签订新建、改建、修复10万美元以上的联邦政府工程合同时,均要求承包商必须提供全额的履约保证。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关注到国际上惯用的工程担保制度,并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建立工程担保制度。2000年1月,中国的《招标投标法》正式施行,该法规中首次提出了采用履约保证金的概念。履约保证金的特点是如果招标人决定收取履约保证金,必须在招标书中明确提出,给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投标的权利;要求中标人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,来维护招标人的权利,在中标人不能履约时保护招标人少受损失;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%,项目规模越大,履约保证金的比例越低;履约保证金必须独立设立,不能挪用。
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中标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、标准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。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对促使中标人履约、防止中标人违约、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、对违约者进行惩戒具有重要的作用。使用履约保证金制度可以保证招标规范化,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,规范项目管理,减少招标人风险。但是履约保证金有可能增加中标人资金负担,并且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与立法出发点相背离的乱象。
- 上一篇: 白血病贫血怎样治疗
- 下一篇: 青阳保洁清洗-池州生活水箱清洗清理服务